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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調解是否屬律師法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訴訟事件 —兼評法務部法檢字第一○二○四五五三四○○號函示
上述法務部覆陳金華先生並副知全國律師 公會函,略以:「未具律師資格者,代理當 事人聲請民事訴訟法之『調解程序』並擔任 代理人且收取報酬,是否違反律師法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一案,復如說明」,其 說明略為「按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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