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醫療糾紛的深層思考
繼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關於醫療紛爭案件做出舉證責任倒置之見解後,2017 年 6 月 26 日報載「面對醫療紛爭層出不窮,衛福部將大幅修正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要求醫師須標註部定專科、揭露專業背景,醫病聲明更需醫師簽完病人再簽」。同時亦載述「醫改會曾經分...
你應改變並慎選衝突的解決方法
你的選擇決定自己的結果~洞若觀火的你應改變並慎選衝突的解決方法 美國人類學者William Ury,在述說他轉行為調解人的過程中這樣寫道:「不論人與人、團體與團體或者是兩個國家之間,每當有重大的意見不一致時,人類便會掉入一個毀滅的深淵。這種情況極有可能讓人類成為瀕臨絕種的動...
焦點評論:護漁不是這樣護的
錯用紛爭解決的程序方法不但無法解決紛爭,更可能因紛爭解決程序方法的使用不當而讓雙方當事人都付出極大的代價。這次拉法葉等艦艇的出動,目的應是在解決我國辛苦漁民們漁業權的受侵害,連帶我國國格及尊嚴受損的回復,這是個國與國間的國際紛爭,更應該審慎選擇最妥適的紛爭解決程序方法,不得...
論調解是否屬律師法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訴訟事件 —兼評法務部法檢字第一○二○四五五三四○○號函示
上述法務部覆陳金華先生並副知全國律師 公會函,略以:「未具律師資格者,代理當 事人聲請民事訴訟法之『調解程序』並擔任 代理人且收取報酬,是否違反律師法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一案,復如說明」,其 說明略為「按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
正義彰顯 代價又是什麼?
日前媒體報導,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花蓮中城國小林姓教師因學童未按時交作業,以鋁棍連續兩天體罰學生,人本協助家長提告,花蓮高分院在上個月二十九日判決校方應在學校網站登載道歉聲明至民國一百年六月止,創司法史上罕見案例。去年八月甫上任的中城國小校長指出,本案纏訟三個寒暑,大家...